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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罗洪波、章林与周泽泉房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波,章林,周泽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罗洪波。申请执行人章林。被执行人周泽泉。罗洪波、章林与周泽泉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眉山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眉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洪波、章林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核实被执行人周泽泉因合同诈骗,于2012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罗洪波、章林释明,本案目前只能暂缓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周泽泉的财产,一经查实,立即恢复本案的��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