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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9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文君与胡舒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君,胡舒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9240-1号原告张文君,女,1983年7月6日出生,回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胡舒瑜,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张文君与被告胡舒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晞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