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622号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之芬,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何之芬,女,1975���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即原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何之芬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肇劳人仲案字(2015)9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一直无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之芬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何之芬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即原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公司)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敏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