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润龙要求宣告黄理容失踪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润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陶润龙,男,汉族。监护人陶香林,男,1汉族,系陶润龙爷爷。申请人陶润龙要求宣告黄理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陶润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其母亲黄理容于2012年出走,至今未归,故申请宣告黄理容失踪。经查,黄理容,女,汉族,系申请人的母亲。黄理容的丈夫陶双喜于2012年9月死亡,其于丈夫过世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陶家冲社区居民委员会、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石桥派出所的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2日发出寻找黄理容的公告。法定公告的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黄理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理容下落不明已满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理容为失踪人;指定陶香林为黄理容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