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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唐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忠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