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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执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锋与缪桂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锋,缪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1480号申请执行人王锋。被执行人缪桂芬。王锋与缪桂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缪桂芬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王锋人民币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缪桂芬负担。届期,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