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许建业与丰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业,丰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33号原告:许建业。被告:丰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业诉被告丰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建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许建业负担。审判员 蒙自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