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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许建业与丰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业,丰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33号原告:许建业。被告:丰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业诉被告丰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建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许建业负担。审判员  蒙自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