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初字第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与魏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times,魏×&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0963号原告周××,农民。被告魏××,农民。原告周××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旭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诉称,与被告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并生育一子一女。××××年××月××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及家人与原告性格不和,被告和被告父母多次与原告吵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子一女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魏××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所诉相识、举行结婚仪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属实。婚后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程度,为了子女幸福健康成长,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即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被告生育儿子魏一×,××××年××月××日生育女儿魏二×。××××年××月××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因家庭琐事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期间,被告曾做原告和好工作未果。××××年××月××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双方陈述意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多年,且婚后又生育一子一女,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程度,只要夫妻双方珍惜以往的情义、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幸福成长考虑,原、被告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之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少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