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胡健与孙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健,孙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047号申请执行人胡健。被执行人孙亚。胡健与孙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淮开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孙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胡健借款7000元并承担利息(3000元从2013年10月6日起,4000元从2013年10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00元由胡健负担225元,由孙亚负担475元(胡健已垫付275元,孙亚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胡健)。因被执行人孙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房屋、车辆及工商登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孙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开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