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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与仪陇县民信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经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仪陇县民信高分子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经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三段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215758-4。负责人:蔡晓东,男,生于1961年12月,汉族,住蓬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鼎皓,男,生于1989年12月,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住仪陇县。被告:仪陇县民信高分子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河西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418596-5。法定代表人:王新民,男,生于1968年9月,汉族,住仪陇县。被告:四川经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二段42号,机构信用代码证号:G10511324000130609。法定代表人:苟蓉,女,生于1966年6月,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诉被告仪陇县民信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经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秋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