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费传军诉被告涂志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传军,涂志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01号原告:费传军被告:涂志乐委托代理人:李登宏,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费传军诉被告涂志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涂志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涂志乐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六安市******,本案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告涂志乐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宝盒村,其经常居住地为安徽省六安市******。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涂志乐经常居住地为六安市******,故本案应当移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01号案卷移送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光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查逢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