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51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务工。2015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农村信用社对面夜市一小店内售卖盗版、淫秽光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从其店内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光碟613张,其中543张属非法出版物,剩余70张属淫秽物品。另查明,案发当晚,被告人张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版物鉴定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盗版光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光碟,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光碟六百一十三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屠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