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建华与董江峰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华,贺伟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曹建华,男,1957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贺伟曾,男,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华与被告贺伟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已经向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建华负担。审判员 张苏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