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蚌埠三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营销员,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司福志、被上诉人常某及其委托的代理人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自愿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如君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庞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