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葛水钱、张泉姬、范章仁、张瑞烽、魏丽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葛水钱,张泉姬,范章仁,张瑞烽,魏丽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组织机构代码67191088-1。法定代表人陈瑶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志超,该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员。被告葛水钱,住建瓯市。被告张泉姬,住建瓯市。被告范章仁,住上海市。被告张瑞烽,住建瓯市。被告魏丽秀,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水钱、张泉姬、范章仁、张瑞烽、魏丽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东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