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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述智诉被告张石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述智,张石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119号原告郭述智,男,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武四毛,男,回族,住平舆县。被告张石头,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述智诉被告张石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述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述智负担。审判员  张文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栗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