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新东与被执行人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6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周新东,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惠海涛,住涿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4)涿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