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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裁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德杰与孙振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杰,孙振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杰,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孙振宝,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王德杰与孙振宝(2015)齐执字第73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振宝已履行本案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德杰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韩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