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周静、黄跃、湖南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7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代表人刘力耕。委托代理人梁健。委托代理人段妙红。被告周静。被告黄跃。被告湖南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周静、黄跃、湖南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卿 琳人民陪审员 罗卫红人民陪审员 何柒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柳莎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