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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陶东将、徐道敬与徐道敬、崔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东将,徐道敬,崔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212号原告:陶东将。委托代理人:孙国卫,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卫军,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道敬。被告:崔雪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东将与被告徐道敬、崔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东将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东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已减半),由原告陶东将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