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小兰、尹光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兰,尹光明,钟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兰,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尹光明,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钟文英,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黄小兰与被执行人尹光明、钟文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尹光明、钟文英未履行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4)井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小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尹光明、钟文英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兰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尹光明、钟文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6000元,执行到位15910元,剩余50090元未支付。2015年7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因本案履行期限过长,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4)井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小兰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恒飞代理审判员 汪金勇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