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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有德与厦门长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德,厦门长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60-1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德,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长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路133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杨伟平。申请执行人李有德与被执行人厦门长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3600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张艺杰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