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熊选兵与姚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选兵,姚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熊选兵,男,1968月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述,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云,男,1968月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彬,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选兵与被告姚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熊选兵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雷晓伟人民陪审员 陈小刚人民陪审员 张国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