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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奎与被告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之一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奎,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948号之一原告张亚奎,男,1973年4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马玉花,系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5649472084,住址所在地湟中县李家山镇崖头村。法定代表人康绍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辉,袁海平,北京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亚奎与被告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追加原青海瑞亚亿博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康绍虎、关瑞祥、杨祖生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奎与被告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并不影响原青海瑞亚亿博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康绍虎、关瑞祥、杨祖生依法行使债权,以上三位股东不是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被告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审 判 长  周向东审 判 员  管云晓人民陪审员  李武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