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某莹与林某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莹,林某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黄某莹,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遂溪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国栋,遂溪县河头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林某杰,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莹诉被告林某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莹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莹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莹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观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