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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行非诉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卞思璇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盐田区东升野生海鲜乳鸽王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行非诉审字第5号申请人深圳市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林惠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召新,该局员工。委托代理人何元方,该局员工。被申请人深圳市盐田区东升野生海鲜乳鸽王酒楼。经营者卞思璇。申请人深圳市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深盐环水罚书字(2014)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盐田区东升野生海鲜乳鸽王酒楼没有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盐田区东升野生海鲜乳鸽王酒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深圳市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深盐环水罚书字(2014)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盐田区东升野生海鲜乳鸽王酒楼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静代理审判员 赵 娇代理审判员 刘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玲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