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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宋XX与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黄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444号原告:宋XX,无固定职业。被告:黄忠,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XX负担。审 判 长  陈超明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人民陪审员  李富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范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