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宋XX与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黄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444号原告:宋XX,无固定职业。被告:黄忠,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XX负担。审 判 长 陈超明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人民陪审员 李富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范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