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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盛长模与马华松,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银山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长模,马华松,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银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209号原告盛长模,男,生于1952年7月28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田永禄、高亚,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华松,男,生于1953年3月10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银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村三盖组,组织机构代码66358479-9。法定代表人马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盛长模与被告马华松、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银山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任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了石公刑立字(2015)54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马华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石公刑拘字(2015)215号拘留证。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已对马华松执行拘留,并送石柱县看守所羁押。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马华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撤销案件的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盛长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5.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妮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