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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与张洪海、刘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张洪海,刘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负责人盛勇,行长。被执行人张洪海,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华银南方商贸城。被执行人刘淑兰,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与张洪海、刘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做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洪海、刘淑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洪海名下位于高唐县华银小区2号楼302室房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流拍的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4150.95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善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