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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行非诉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盐田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盐田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行非诉审字第7号申请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盐田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龚家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丹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艺辉,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盐田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深市监盐特罚字[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盐田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孙 静代理审判员 赵 娇代理审判员 杨 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