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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重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某、兰某等与天津市排水管理处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兰某,兰治安,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道办事处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重字第0001号原告冯某,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西青区建委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温兵国,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某,女,200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法定代理人冯某,基本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温兵国,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治安,男,194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温兵国,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排水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爽,处长。委托代理人刘训伟,该处第十排水管理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姚金锁,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79号。法定代表人强万岭,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莹,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兰某、兰治安与被告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道办事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兰某、兰治安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兰某、兰治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张崇仁人民陪审员  王舒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