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余柯洁与胡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余柯洁,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胡艺,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柯洁诉被告胡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柯洁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柯洁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柯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余柯洁负担。审 判 长 庹昌文人民陪审员 辛国容人民陪审员 喻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