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林国新与林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新,林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林国新,农民。被告林虎,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新诉被告林虎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林国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国新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元,由原告林国新负担。审判员 李 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胜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