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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1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保新与杨俊立、李培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新,杨俊立,李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1172-1号申请执行人刘保新,居民。被执行人杨俊立,居民。被执行人李培云,居民。申请执行人刘保新与被执行人杨俊立、李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4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俊立、李培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保新借款133826元及利息(以本金3550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8月18日止;以本金1050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76元,由被告杨俊立、李培云负担。因被执行人杨俊立、李培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刘保新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保新和被执行人杨俊立、李培云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一、杨俊立、李培云应给付刘保新借款133826元及利息,诉讼费3876元。分二次偿还,分别于23015年10月15日前还100000元,剩余的借款和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二、如果被执行人按上述计划还款,申请执行人刘保新在第二期还款交付时让利30000元,���违约仍按原判决书执行。三、双方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邳执字第011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