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青岛圆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青岛天龙艺木业有限公司、青岛金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昱泰药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姜利敬、刘祚合、庄兴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圆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天龙艺木业有限公司,青岛金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昱泰药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姜利敬,刘祚合,庄兴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384号原告青岛圆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齐克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大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天龙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祚合。被告青岛金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利敬。被告青岛昱泰药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利敬。被告姜利敬,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被告刘祚合,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被告庄兴兰,女,汉族,住青岛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圆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龙艺木业有限公司、青岛金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昱泰药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姜利敬、刘祚合、庄兴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圆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03元,撤诉减半收取199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伟伟审 判 员 范少恒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籽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