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裁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齐河县天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芹,齐河县天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芹,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执行人:齐河县天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秀芹与齐河县天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5)齐执字第238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齐河县天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秀芹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立督字第4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韩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