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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唐宝荣与临清市瑞泰化纤纺织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10-3号申请执行人唐宝荣。被执行人临清市瑞泰化纤纺织厂。住所地:临清市林园街1079号。负责人:张立霞第三人张立霞。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临清市瑞泰化纤纺织厂因经营不善,拖欠债务,该厂资产已被法院另案查封并评估拍卖,现已无能力履行(2014)临民一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临清市瑞泰化纤纺织厂企业性质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张立霞为该独资企业业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张立霞为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