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礼彪与王江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彪,王江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19号原告:刘礼彪。被告:王江雄(曾用名王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礼彪与被告王江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江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礼彪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江雄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礼彪撤回对被告王江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礼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