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祥传、于衍雪等与刘玉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传,于衍雪,赵佳,赵航,刘玉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049号原告;赵祥传,居民。原告:于衍雪,居民。原告:赵佳,居民。原告:赵航,居民。法定代理人:于衍雪,系赵航之母。委托代理人:张钧,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婷婷,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峰,居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中段。诉讼代表人:周海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该公司职工。原告赵祥传、于衍雪、赵佳、赵航诉被告刘玉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衍雪及其与赵祥传、赵佳、赵航的委托代理人秦婷婷、被告刘玉峰、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祥传、于衍雪、赵佳、赵航诉称:2015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刘玉峰驾驶鲁L×××××号牌轿车沿日照市太公三路由西北向东南行驶至鑫亮汽车修理中心门前路段向北变更车道时,与沿太公三路由西北向东南行驶的赵丰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两车损坏,赵丰朋经抢救无效死亡。鲁L×××××号牌轿车在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玉峰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认定无异议。要求依法处理。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被告刘玉峰无证驾驶,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刘玉峰无证驾驶鲁L×××××号牌轿车沿日照市太公三路由西北向东南行驶至鑫亮汽车修理中心门前路段向北变更车道时,与沿太公三路由西北向东南行驶的赵丰朋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两车损坏,赵丰朋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10日死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刘玉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丰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鲁L×××××号牌轿车在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赵丰朋在日照市人民医院抢救,共支付医疗费22971.47元。原告赵祥传系赵丰朋之父,原告于衍雪系赵丰朋之妻,原告赵佳、赵航系赵丰朋之子女。2015年5月5日,在日照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本案原告赵祥传、于衍雪、赵佳、赵航作为乙方与甲方被告刘玉峰就事故赔偿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赔偿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等共计630000元(协议签订时支付510000元,余款120000元双方另行协商)。2、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了结,乙方放弃对甲方其他赔偿的要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明、住院收费票据、用药明细、病历、秦楼街道冯家沟村委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人民调解协议书等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玉峰无证驾驶鲁L×××××号牌轿车与赵丰朋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两车损坏,赵丰朋经抢救无效死亡;刘玉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丰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赵祥传、于衍雪、赵佳、赵航作为赵丰朋的近亲属,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与被告刘玉峰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但该协议未能确定其中120000元的付款时间,而赵丰朋的医疗费超过10000元、死亡赔偿金亦超过110000元,且刘玉峰驾驶的鲁L×××××号牌轿车在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要求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祥传、于衍雪、赵佳、赵航医疗费10000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赔偿原告赵祥传、于衍雪、赵佳、赵航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三、驳回原告赵祥传、于衍雪、赵佳、赵航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刘玉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洪夏人民陪审员 汉京明人民陪审员 孟祥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