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闫平与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平,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闫平,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众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闫平与被执行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平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闫平与被执行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