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宝与孟尧、李涛、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孟尧,李涛,汤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张宝。被告孟尧。被告李涛。被告汤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诉孟尧、李涛、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撤回对被告孟尧、李涛、汤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0元,由原告张宝承担。审 判 长  李 莉代理审判员  王琳琳代理审判员  卿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