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宝与孟尧、李涛、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孟尧,李涛,汤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张宝。被告孟尧。被告李涛。被告汤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诉孟尧、李涛、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撤回对被告孟尧、李涛、汤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0元,由原告张宝承担。审 判 长 李 莉代理审判员 王琳琳代理审判员 卿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