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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边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四川瑞特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峨边五渡俊江长石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瑞特源贸易有限公司,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峨边五渡俊江长石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边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瑞特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中区,组织机构代码:31450206-2。法定代表人伍兵,男,总经理。被执行人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峨边五渡俊江长石矿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77295794-5。本院在执行四川瑞特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峨边五渡俊江长石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峨边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登金审 判 员 : 周 艳代理审判员 : 彭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唐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