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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毛凤金与王志伟、芦艳伟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凤金,王志伟,芦艳伟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57号原告:毛凤金。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伟。被告:芦艳伟。委托代理人:郗红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凤金与被告王志伟、芦艳伟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原告毛凤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凤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毛凤金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