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网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珠海优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8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网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优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897号原告:广州市网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秀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永宪,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优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聂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网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优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网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8.50元,由原告广州市网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望成人民陪审员 何海年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小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