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洪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