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1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兰州泰源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与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泰源物资再生有限公司,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11015号原告兰州泰源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砂坪377号。法定代表人武效,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栖云北路27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负责人陈开江,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泰源物资再生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民委员会��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资金3326671.69元或查封(扣押)与此相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3326671.69元或查封(扣押)与此相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添红审判员 赵 兵��民陪审员靳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宫 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