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商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无锡香江建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一鹭发大酒店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香江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市一鹭发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商初字第0171号原告无锡香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8-2018。法定代表人王美香。委托代理人蔡昀轩,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慧红,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市一鹭发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高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香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一鹭发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鹭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香江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一鹭发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香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香江公司撤回对一鹭发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香江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陶 玉代理审判员 叶文杰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赟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