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终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商业网点开发经营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商业网点开发经营服务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89号。法定代表人张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商业网点开发经营服务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刘村88号。法定代表人黄翔钊,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商业网点开发经营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源源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卓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映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