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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行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闫松娣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强拆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行初字第629号原告闫松娣,女,汉族,1955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书贤,主任。委托代理人燕雪松,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被告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玉坤,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廷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松娣因与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违法强拆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闫松娣以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松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松娣负担。审 判 长  刘紫娟审 判 员  魏丽平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