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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李玉田、柳意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李玉田,柳意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6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深圳路222号。负责人段红涛,行长。被告李玉田。被告柳意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李玉田、柳意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